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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10-23 17:04  来源: 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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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经调查研究、征求业内专家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szgbzqyj@163.com。

附件:1.《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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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

附件1

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职称为馆员,初级职称分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在群众文化岗位上从事群众文化创作表演(含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编导等)、理论研究、组织策划、培训辅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导游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三)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被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职称并被聘任馆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并被聘任馆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并被聘任馆员5年以上。

(三)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馆员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认定;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被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四)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助理馆员职称: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认定;

4.中专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管理员职称并被聘任管理员4年以上。

(五)管理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认定管理员职称: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研究馆员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并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中的任1项和专业成果中的任1项:

1.工作业绩

(1)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表演或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国家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2次以上,或省(部)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8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2)主持或主要参与策划(指担任文艺活动策划、统筹、艺术指导、导演,培训辅导组织、策划,展览展示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宣传等前3名)国家级群众文化活动2次以上,或省(部)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8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3)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群众文化行业标准制定、品牌建设、项目规划、课题研究、学术业务等理论研究工作,或主持或主要参与5项以上省(部)级、或8项以上市级群众文化行业理论研究工作,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4)主持策划或主要参与国家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2项以上,或省(部)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5项以上,或市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8项以上,且通过项目验收。

(5)具有高级导游证书,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40次或者150天,并在国家级文旅节会展会、宣传推介、培训交流、竞赛实训等活动中担任讲解员、推介官、授课老师、实训导师等2次以上,或在省(部)级文旅活动中担任以上岗位5次以上,或在市级文旅活动中担任以上岗位8次以上。

2.专业成果

(1)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表演或辅导的群众文化文艺作品、理论研究成果、非遗保护成果、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等,或本人参加业务比赛或作为负责人指导和带领团队参加业务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市级一等奖2项。

(2)独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前2名,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主编(含第一副主编、执行主编)4部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教材(10万字以上)、作品集(100页以上)或音像制品(100分钟以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体现较高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篇以上学术研究成果(其中论文不少于3篇,不足部分可提交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的已结题的科研课题、调研报告,已获批的发明专利,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等代替)。

(4)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入选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级3项;或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非遗记录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优秀等次1项,或省(部)级优秀等次3项;或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项目(案例、宣传作品),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2个以上,或被省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5个以上,并产生重大影响。

(5)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编创或开发的文旅数字作品、宣传推介视频、精品旅游线路、创新旅游产品或精品导游词等2篇(部)以上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或5篇(部)以上被省级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或入选全国金牌导游人才项目。

(二)副研究馆员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达到市级领先水平,并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中的任1项和专业成果中的任1项:

1.工作业绩

(1)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表演或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国家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或入选省(部)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4次以上,或入选市(厅)群众文化活动(项目)7次以上,或县级群众文化活动10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2)主要参与策划(指担任文艺活动策划、统筹、艺术指导、导演,培训辅导组织、策划,展览展示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宣传等前3名)国家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或省(部)级活动(项目)4次以上,或市级活动(项目)7次以上,或县级活动(项目)10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影响较大。

(3)主持或主要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群众文化行业标准制定、品牌建设、项目规划、课题研究、学术业务等理论研究工作,或主持或主要参与4项以上省(部)级、或7项以上市级、或10项以上县级群众文化行业理论研究工作,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4)主持策划或主要参与国家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1项以上,或省(部)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4项以上,或市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7项以上,或县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10项以上,且通过项目验收。

(5)具有高级导游证书,取得馆员职称以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40次或者150天。并在国家级文旅节会展会、宣传推介、培训交流、竞赛实训等活动中担任讲解员、推介官、授课老师、实训导师等1次以上,或在省(部)级文旅活动中担任上述岗位4次以上,或在市级文旅活动中担任上述岗位7次以上,或在县级文旅活动中担任上述岗位10次以上。

(6)主持或主要参与群众文化专业多方面工作,业绩符合上述(1)至(5)项条件,累计达到国家级1次(项),或省(部)级4次(项),或市级7次(项),或县级10次(项)以上的要求。

2.专业成果

(1)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表演或辅导的群众文化文艺作品、理论研究成果、非遗保护成果、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等,或本人参加业务比赛或作为负责人指导和带领团队参加业务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级一等奖1项。

(2)独著1部(8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前2名,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主编(含第一副主编、执行主编)3部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教材(8万字以上)、作品集(80页以上)或音像制品(80分钟以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体现较高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4篇以上学术研究成果(其中论文不少于2篇,不足部分可提交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的已结题的科研课题、调研报告,已获批的发明专利,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等代替)。

(4)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入选省级1项,或市级2项;或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非遗记录工作被认定为省级优秀等次1项,或市级优秀等次3项;或主持或主要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项目(案例、宣传作品),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1个以上,或被省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3个以上,或被市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5个以上,并产生重大影响。

(5)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编创或开发的文旅数字作品、宣传推介视频、精品旅游线路、创新旅游产品或精品导游词等1篇(部)以上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或3篇(部)以上被省级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或5篇(部)以上被市级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或入选省级以上金牌导游人才项目。

(三)馆员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的代表作或标志性成果须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中的任1项和专业成果中的任1项:

1.工作业绩

(1)参与创作、表演或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2次以上,或入选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入选县级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作品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

(2)参与策划、组织(指担任文艺活动策划、统筹、艺术指导、导演,培训辅导组织、策划,展览展示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宣传等工作)省(部)级群众文化活动2次以上,或市级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县级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活动在行业内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

(3)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群众文化行业标准制定、品牌建设、项目规划、课题研究、学术业务等理论研究工作,或参与2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级、或8项以上县级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工作,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4)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或参与市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5项以上,或县级数字文化建设或宣传推介项目(活动)8项以上,且通过项目验收。

(5)具有中级导游证书,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40次或者150天。并参与国家级文旅节会展会、宣传推介、培训交流、竞赛实训等活动1次以上,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文旅活动2次以上,或参与市级以上文旅活动5次以上,或参与县级以上文旅活动8次以上;或具备提供文旅深度讲解、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撰写3个加强和改进导游工作的实践案例(2000字以上)。

(6)参与群众文化专业多方面工作,业绩符合上述(1)至(5)项条件,累计达到国家级1次(项),或省(部)级2次(项),或市级5次(项),或县级8次(项)的要求。

2.专业成果

(1)参与创作、表演或辅导的群众文化文艺作品、理论研究成果、非遗保护成果、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等,或本人参加业务比赛或指导和带领团队参加业务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市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独著或合著1部或参与编写2部有一定学术水平、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著或教材(每部8万字以上)、作品集(80页以上)、音像制品(80分钟以上),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参与10期以上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出版工作。

(3)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调查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等(其中论文不少于1篇,不足部分可提交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的已结题的科研课题、调研报告、总结,已获批的发明专利,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等代替)。

(4)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入选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3项;或参与的非遗记录等工作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优秀等次1项,或市级2项;或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项目(案例、宣传作品),被省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1个以上,或被市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2个以上,或被县级主流媒体平台推广5个以上。

(5)参与编创或开发的文旅数字作品、宣传推介视频、精品旅游线路、创新旅游产品或精品导游词等1篇(部)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或2篇(部)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或5篇(部)以上被县级主流媒体平台转载报道。

(四)助理馆员

1.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组织策划、培训辅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导游等方面工作,并受到好评。

2.参与群众文化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组织策划、培训辅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导游等方面相关的专业学术活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导游应具有导游资格证书,熟悉旅游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接团流程,能独立完成接站送站、食宿协调、基础讲解等工作。

(五)管理员

初步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按要求承担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环节的有关工作,完成任务较好。导游须具有导游资格证书。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逐级破格申报群众文化相应专业职称的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称,必须同时具备第六条中研究馆员的能力业绩要求,以及下列条件中的任1条:

1.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表演或辅导的群众文化文艺作品、理论研究成果、非遗保护成果、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等,或本人参加业务比赛或作为负责人指导和带领团队参加业务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市级一等奖2项。

2.主持策划(指总策划、总统筹、艺术总监、总导演等)国家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或省(部)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

3.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或市级重点科研课题3项,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通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体现较高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

4.主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并入选国家级1项,或省级2项,或市级3项;或主持非遗记录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优秀等次1项,或省级优秀等次3项。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重大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必须同时具备第六条中副研究馆员的能力业绩要求,以及下列条件中的任1条:

1.独立或联合(第1名)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化文艺作品、理论研究成果、非遗保护成果、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等,或本人参加业务比赛或作为负责人指导和带领团队参加业务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级一等奖1项。

2.主持策划(指总策划、总统筹、艺术总监、总导演等)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或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县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1项,或市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或县级重点科研课题3项,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通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体现较高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

4.主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并入选省级以上1项,或市级2项;或主持非遗记录工作被认定为省级优秀等次1项,或市级优秀等次3项。

5.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重大贡献,并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6.入选全国金牌导游人才项目。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称,必须同时具备第六条中馆员的能力业绩要求,以及下列条件中的任1条:

1.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化文艺作品、理论研究成果、非遗保护成果、数字文化建设及编创成果等,或本人参加业务比赛或指导和带领团队参加业务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市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主持或主要参与策划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或市级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县级活动(项目)5次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1项,或市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或县级重点科研课题3项,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通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体现较高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

4.主持或主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申报工作并入选市级以上1项;或主持或主要参与非遗记录工作被认定为市级优秀等次1项。

5.入选省级以上金牌导游人才项目。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称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取得现职称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聘任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下一级职称以来所取得。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或层级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或层级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或本层级别。不设等次奖项的活动中,获得“优秀奖”或入选(入展)的作品,按照同批次获奖数量分别不超过总数10%、20%、40%比例,视同获得相应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工作业绩”和“专业成果”中的条款时,可界定为均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者;“主要参与”是指在总体活动(项目)中排名前3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担任总体活动(项目)的下属工作机构或分支性、局部性活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等。

(二)“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三)“主流媒体平台”指中央、各省市区党委机关报和中央、各省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新媒体平台,各级文旅主管部门官方媒体平台。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职称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职称: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参与国家级、省级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为加强我省导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打造世界知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2026年、2027年,具有一定资历,在湖北文旅工作一线取得优秀工作业绩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导游,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馆员职称:

(一)具备与副研究馆员相一致的专业工作年限,具有高级导游资格证书并入选全国金牌导游人才项目(含全国万名旅游英才计划),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二)具备与馆员相一致的专业工作年限,具有高级导游资格证书或入选全国金牌导游人才项目(含全国万名旅游英才计划),可直接申报馆员职称。

第十八条  特级导游、全国导游大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全省导游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等高层次导游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加强湖北省导游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鄂文旅发〔2024〕23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WG彩票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WG彩票 职管〔2019〕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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